1. 看電影的時候拍攝電影畫面,是違法行為嗎
目前,國內電影市場再度火熱。每到大檔期,反拍屏、反盜攝話題就被重提,但是對於很多人來說,看電影的時候就想要拍照,然後發個朋友圈分享一下。
網友咨詢:
看電影的時候拍攝電影畫面,是違法行為嗎?
律師解答:
1、在觀影過程中不管是拍照還是攝像,都是一種不文明、不道德的行為。有人用手舉著相機或其他電子設備對著大熒幕拍攝,會擋住後面觀眾的視線,影響他人正常觀影,手機拍攝時自動啟動的閃光燈同樣會對其他觀眾形成干擾。
2、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對正在放映的電影進行錄音錄像。侵犯與電影有關的知識產權的行為將會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如果是基於商業目的使用拍攝的照片或者錄音、錄像,則構成侵犯著作權。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一般情況下,影院為了維護片方利益及觀影秩序,往往會在「觀影須知」中明確觀眾不得有拍攝、錄音、錄像等行為,如果觀眾在觀影過程中存在拍照行為,則構成違約,影院工作人員有權制止觀眾的拍照行為,若對影院造成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律師補充:
電影院應當遵守治安、消防、公共場所衛生等法律、行政法規,維護放映場所的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保障觀眾的安全與健康。任何人不得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電影院等放映場所,不得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器具進入電影院等放映場所;發現非法攜帶上述物品的,有關工作人員應當拒絕其進入,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
第三十一條 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對正在放映的電影進行錄音錄像。發現進行錄音錄像的,電影院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制止,並要求其刪除;對拒不聽從的,有權要求其離場。
2. 怎麼把視頻的聲音提取出來
身邊有小夥伴向我求助說,近期自己觀看了一部電影,被其中的某個片段所吸引,尤其是片段中的背景音樂,總是在腦海里一遍又一遍地響起。待到他想起來查找這段音樂時,發現音樂並未在各大平台上線,找不到可播放的音源,他為此感到很是遺憾。不知道小夥伴們是否同他有著一樣的煩惱呢?其實,我們只要將音頻從視頻中提取出來,就可以進行單獨播放啦!有小夥伴就會問了,那怎麼將視頻中的音頻提取出來呢?這里分享3個方法給你。
推薦方法一:提詞全能王(APP端)提詞全能王是我個人經常使用的一款手機軟體。它的功能豐富多樣,不僅能夠幫助我們實現邊拍攝邊提詞的操作,還能夠幫助我們很好地處理圖片和視頻。而我今天想要跟大家分享的【提取音頻】就是這款軟體的特色功能之一,它能夠幫助我們快捷地進行音頻片段的截取。在此功能下,我們可以通過拖動進度條選取視頻片段,預覽所截取的片段內容,准確定位想要的音頻,選取完畢後,點擊完成直接輸出音頻即可。是不是十分簡單呢?
推薦方法二:清爽視頻編輯(APP端)這是一款集成了許多視頻處理功能的手機APP,例如:畫面裁剪、視頻合並、添加字幕、視頻配音、去水印、分屏視頻、視頻壓縮及一鍵成片等功能,都是圍繞著視頻處理設計的。其中,【提取音頻】功能就可以幫助我們快速地將音頻從視頻中提取出來。感興趣的小夥伴可以嘗試一下。
推薦方法三:迅捷文字轉語音(PC端)這款軟體主打的功能是文字轉語音,但大家可別因此小看了它,軟體還提供了錄音轉文字、視頻轉文字、視頻轉音頻等其他特色功能,能夠滿足我們多樣的轉換需求。軟體的【視頻轉音頻】功能設計簡潔,我們只需要將視頻文件上傳、轉換再導出即可得到音頻文件,是不是很方便呢。
3. 拍攝電影內容算違法嗎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看電影的時候進行偷拍的,無論是否公開播放偷拍的電影,都是屬於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4. 電影院拍屏幕犯法嗎
法律分析:其實這種行為也是不被允許的。2017年頒布的《電影產業促進法》中就明確指出: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對正在放映中的電影進行錄音錄像。發現錄音錄像者,電影院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制止,並要求其刪除;對拒不聽從的,有權要求其離場。如果盜錄傳播或者用於商業用途,導致資源泄露,影響他人合法權益的話,那就是違法行為。其實在電影票背面的觀影須知里,有關於禁止攝影、錄音及錄像的說明,只是觀眾平時很少關注這些細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議館水使儀八小但僅伙貝1上。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5. 電影院拍照片發朋友圈侵權嗎
對正在放映中的電影錄音錄像,侵犯了電影權利人的發行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有可能需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拍照分享是一種司空見慣的事情,但如果拍照的對象是電影院上映的電影,那這種屏攝便屬於盜攝行為。這些內容包括電影正片、電影彩蛋、電影照片等。
一、從行為來看,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對正在放映的電影進行錄音錄像。發現進行錄音錄像的,電影院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制止,並要求其刪除;對拒不聽從的,有權要求其離場。
二、從結果來看,根據《著作權法》,著作權人對作品享有發表權、修改權、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路傳播權等權利,盜攝、傳播盜版電影資源的行為,或侵犯電影權利人的發行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
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
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毀處理侵權復製品以及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電影產業促進法》第三十一條,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對正在放映的電影進行錄音錄像。發現進行錄音錄像的,電影院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制止,並要求其刪除;對拒不聽從的,有權要求其離場。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毀處理侵權復製品以及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復制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故意製造、進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於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未經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仍然向公眾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