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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条例最新

发布时间: 2024-11-26 12:53:34

① 一部影片须在取得什么后方可在境内发行

一部影片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在境内发行放映。

《电影管理条例》法律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条: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电影管理条例》的介绍:

《电影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电影行业的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而制定的法规。2001年12月12日,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电影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② 电影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影行业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第三条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第五条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六条国家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电影制片第七条电影由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第八条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结构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电影制片单位的宗旨、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符合规定的电影制片场所和设备;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第九条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申请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二)电影制片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性质;
(三)电影制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电影制片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第十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18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批准设立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摄制电影许可证》,申请人凭许可证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一条电影制片单位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摄制电影许可证》年检制度。年检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三条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第十四条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摄制电影片;
(二)制作本单位摄制的电影片的复制品;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发行本单位摄制并被允许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口本单位摄制并被允许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第十五条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电影的质量。第十六条电影制片单位对其摄制的电影,依法享有著作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复制、发行、放映、播放、出版、翻译、改编等形式使用电影作品的,应当取得电影著作权人的许可。
依照前款规定使用电影作品的,使用者应当与电影著作权人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第十七条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以资助、投资的形式参与摄制电影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第十八条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第十九条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由中方合作者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一次性的《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规定签订中外合作摄制电影合同。第二十条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需要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的,合作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或者暂时进口手续。第二十一条境外电影制片者同中方合作者合作或者以其他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摄制电影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

③ 中国电影审查制度电影审查规定

中国电影审查制度严格遵循《电影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对电影内容有明确的规定。首要的是,影片不得曲解中华文明和历史,不得贬损国家领袖和英雄人物,尊重其他各国的文明和习俗。其次,涉及军事、执法、司法形象的内容需谨慎处理,避免恶意贬损。影片中不得包含任何形式的淫秽色情、庸俗低级情节,如展示性行为、暴力、恐怖等,以及负面的价值观和世界观。宗教极端主义、破坏生态环境、虐待动物等内容也严格禁止。此外,过度展现酗酒、吸烟等不良习惯,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也会被审查剔除。总的来说,电影审查旨在维护社会价值观的正确导向,保护观众的身心健康。

电影制作团队在创作过程中,必须确保内容符合这些规定,以确保影片能够顺利通过审查并得到公映。任何可能引起争议或不适的情节,都需要经过仔细审查和修改,以符合中国的电影审查标准。

④ <电影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特种电影的管理,促进特种电影的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要,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电影,是指以非常规电影制作手段,采用非常规电影放映系统及观赏形式的电影作品(如环幕、巨幕、球幕、动感及立体电影等)。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特种电影的摄制、制作、进口、出口、发行、放映等活动,适用《电影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管全国特种电影工作,负责制定特种电影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

第五条 国产特种电影应当由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经与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履行相关手续后,由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颁发的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的单位摄制。

第六条 国产特种电影审查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审查规定》,其剧本和完成片分别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和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七条 特种电影进口,按照《电影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未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特种电影进口业务。凡具备相关条件经营特种电影进口业务的,需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审批。

第八条 进口的特种电影审查程序,仍然按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关于委托中国电影科研所代审特种电影影片的通知》[电字(97)第522号]要求办理。

第九条 特种电影审查通过,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放映、进口、出口。进口特种电影发行,必须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审批,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任何电影洗印单位不得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影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及《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的特种电影片和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特种电影拷贝。

第十一条 设立特种电影放映场所,应接受当地电影主管部门的指导,符合国家法规和当地电影院宏观布局,特种电影放映场所设立后,按《电影管理条例》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备案。